为了鼓励热心中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机构或个人参与中心业务建设,同时加强和规范对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开展的合作项目的管理,保障中心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申请设立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向中心提交立项报告,并与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原则上按《合作协议》范本内容制定)后方可设立。
二、项目办公室为双方共同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随着项目的完成或终止而自行撤销。项目运行正常但未完成者,可自动延续一至三年。
三、各项目的业务是中心业务的组成部分,各项目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项目办公室。
四、项目办公室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项目机构(不包括内设职能部门),不得以项目办公室名义自行签订经营性协议或经济合同。
五、项目办公室依据中心章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开展超出该项目业务以外的任何活动。
六、项目办公室的重要活动,必须事先向中心申报,经中心认可后方可实施。
七、项目办公室设主任,项目办公室主任向双方负责;项目办公室主任由双方协商决定并以中心的名义聘任,其他负责人原则上由项目办公室主任聘任,报中心备案。
八、项目办公室的权力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中心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受中心的委托,代表中心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九、项目办公室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心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中心决议;
(二)维护中心合法权益;
(三)按时完成中心委派的工作任务,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四)按照与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规定,履行公益业务,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承担项目办公室的经费支出,保证项目办公室的正常运行。
(六)设立后两年内应向中心报告运行情况,以后每年向中心报告运行情况。
十、项目办公室应自觉接受中心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撤销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中心批准,擅自以中心名义开展活动;
(二)超出本项目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对中心交办事项拒不执行;
(四)长时间不开展活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适应文 化遗产保护发展需要;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二〇一六年